本报讯 (记者 陈月飞) 9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修正4件、废止11件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修正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清障救援免费,规定其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免费对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起吊,并根据当事人意愿将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服务区,将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高速交警机构指定地点,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根据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未定级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文物销售单位许可以及销售文物备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修改还要求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此次修正对文物前置保护机制的修改较多。比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等。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两部法规也进行了修正。被废止的10件法规是:《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慈善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被废止的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规范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大部分条款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的法规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全面修改,许多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有的法规在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同时,相关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上的缺失。这些法规废止后,除个别法规的规范内容已被其他法规覆盖,不需要重新制定外,绝大部分法规将按计划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