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孔婷 记者 安瑞倩)近日,我市正式发布《盐城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保障征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此规定,房屋包括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补偿安置评估监督管理、现状调查及方案拟定等工作。
在房屋认定方面,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优先依据《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确定;无相关证明的,由多部门联合依法认定。同时,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可,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同样不予补偿,未超期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建安价补偿。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是此次《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方案需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告,涵盖房屋基本情况、补偿依据、评估时点、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八项内容。房屋补偿范围全面,包括住宅及附着物价值、装饰装潢和附属设施价值,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等,对按时签约并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还将给予激励。
补偿安置方式灵活多样。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住房按重置价格货币补偿),也可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对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同样根据能否重新安排建设用地,分别采取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或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需综合评估宅基地和住房价值。
在实施流程上,签约期限内,政府部门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各项关键事项;对未达成协议的个别情况,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协议履行完毕后,补偿支付情况将在相关区域公示不少于30日,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此外,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费标准及补助、激励办法等,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标准。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盐城市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上迈出了坚实一步,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流程,将有力推动征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