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付奇)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包括6个部分共44条,结合本省实际,对2005年出台的相关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专章明确,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用频性质开展频率使用率评价,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频率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
在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条例》也进行了专章部署,明确了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机构职责,以及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针对近年来无线电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条例》设置“促进发展”专章,强化无线电频谱的要素属性,规范细致管理频谱资源,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创新提供指导和更优服务,提升无线电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