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件出炉 以个案办理精准回应民生关切
2026-06-12 08:07:00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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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倪方方

6月11日,省司法厅发布2025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件。典型案件共20个,聚焦“一老一幼”、新业态从业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涉及农作物受损索赔、职业病工伤认定、义务教育权利保障等民生领域,既包含传统民生维权事项,也不乏一批新型案件,彰显法律援助依法定分止争、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

无人机作业“伤”了相邻田块,农户获赔11万元

2023年7月8日,新沂农民林某雇佣韩某操作无人机,为其水稻田喷洒除草剂。韩某作业中农药发生漂移,导致相邻巩某等7个农户种植的黄豆、葡萄、花木等地块农作物枯死。事发后,林某及韩某否认施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拒绝赔偿。农户向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指派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承办。

侵权行为认定存在举证难、农户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精准认定,是本案难点所在。为取得关键证据,王晶代理受援人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向公安机关调查事发时农户的报警记录及各方谈话笔录、向气象局调取当日事发区域的风力风向数据,向受援人所在村委会调取案涉土地位置布局图后,又申请对农药导致邻近农作物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而论证农药漂移与农作物受损高度关联性。同时,王晶调查中发现,林某作为土地管理者,未尽到提醒义务,而韩某无资格证书且存在操作不当。

2025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韩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7位农户共获赔11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某与韩某均履行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以司机失职为由索赔,被仲裁全盘驳回

2023年7月,王某驾驶物流公司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车辆损毁、路边护栏损坏。随后,物流公司以王某驾车中玩手机为由提起仲裁,主张其赔偿停运、车辆及路产损失等48万余元。

王某2024年7月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慈宇办理。为厘清案件事实,张慈宇多次与王某谈话,查阅判例,调阅交警队谈话笔录、事故现场视频等资料。

张慈宇告诉记者,经查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原因是“刹车失灵”,行车记录仪显示除车辆行驶画面外,王某驾车期间没有看视频、打电话聊天,因此王某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4年9月,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物流公司全部申请,受援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竞合,员工加获一次性赔偿

张某是海安某公司电焊工。2023年3月7日,他在进行电焊作业时,被突然倒塌的油罐砸中致完全性截瘫。用人单位在支付初期费用后便不再过问此事,但张某认为其受伤是公司安全生产设施防护不到位所致,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4年3月,张某家人向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戎世栋承办。

戎世栋调查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竞合案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加之受援人经济困难,现有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保障高额的康复费用和生活所需,有权就工伤保险未覆盖的部分主张民事赔偿。经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公司出具了《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2024年4月1日,戎世栋代理张某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张某在法院同意下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2025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获得公司一次性赔偿金30余万元。

为见义勇为投保,赔偿“按户”还是“按人”

2024年6月,丹阳市某村一村民家中失火,村民岳某与妻子袁某主动前往救火,二人的行为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岳某根据之前投保的某组合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3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夫妻属一户、一户仅赔1.5万元”为由,赔付袁某后拒绝岳某的申请。2025年4月24日,岳某向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承办。

李鹏接受指派后梳理研究案情,认为本案属于格式合同解释问题,其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为本案的突破点。经查,岳某家庭通过村干部集中缴费投保,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提供了缴费收据及保险宣传单,未送达正式保险合同,也未就格式条款中可能产生歧义的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行为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告知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律师认为,受援人主张的每人1.5万元保额诉求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李鹏受委托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当事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者:  编辑:马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