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区总工会将劳动争议调解室“搬”到法院
2021-04-28 15:09: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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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报融媒记者 吴云 通讯员 杨露

如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云龙区总工会创新性地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自今年3月起,将劳动争议调解室“搬”到了云龙区人民法院,每周调解一次,目前已经调解7起劳动争议案件,为6名职工争取到了十几万元补偿款,真正起到了职工“娘家人”的作用。

制度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4月23日,一起由云龙区总工会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在云龙区人民法院进行。闫某、刘某诉称,他们于2020年7月入职位于云龙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缴纳押金678元,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他们12月份离职时也未退还押金,现要求公司退还押金,并给予4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经过云龙区总工会法工部反复、耐心调解,双方初步达成协商,用人单位赔偿两名劳动者各5000元。闫某、刘某表示满意。

以往,职工遇到劳动纠纷时,都会想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就起诉至法院。如今工会为什么会参与其中呢?

原来,去年年底,徐州市总工会印发了《徐州市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为了进一步维护职工权利,今年3月起,云龙区总工会与云龙区人民法院达成合作,每周到法院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创新性地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常规化、制度化。

云龙区总工会法工部部长周科说,法院推荐的案件,都是劳动仲裁和法院调解或者开庭审理未果的,大部分都很棘手。虽然有法院法官指导,也有法律顾问现场坐镇,然而每次接到案件后,他都要弄清来龙去脉,与双方事先进行初步沟通,然后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做好 “功课”,打腹稿、列题纲,做到有备而战。

依法保护职工利益

作为职工的“娘家人”,云龙区总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宗旨就是保障职工的最大合法权益,为他们保“薪”护航。

一次调解中,原告王某某称,她于2019年11月应聘到被告孙某某加盟的云龙区某香锅店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她认真负责,从未违反过店内的规章制度。然而在2020年11月某日,王某某突然被口头告知不用上班了,店方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1500元押金也未退还。经过云龙区总工会调解,孙某某当场赔偿3.5万元。

另一起调解案中,钱某于2011年到某医院做保洁员,月薪为2000元,直到2017年9月20日才签署劳动合同,2019年年末被辞退。钱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算起,钱某不服,起诉到云龙区人民法院,但又缺乏充分的依据。经过云龙区总工会长达3个多小时的调解,医院愿意赔偿钱某1.2万元。

“虽然现在职工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工作中都会留存相关证据,对于法律知识也会做足功课,但劳动者维权也要合理合法。”作为云龙区总工会的法律顾问,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的李梦琪举例说,佟某2020年6月15日起在徐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洗车工,两个月后意外受伤,请假期间被开除。佟某一气之下跑到公司堵门闹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14200元未被受理,后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经云龙区总工会调解,公司赔偿了佟某一个月工资。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解实践,云龙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比如要学会倾听,先让劳动者将心中的怨气一吐为快,同时做好安抚工作。出现僵局时可以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头做双方工作。遇到意外时还要灵活应对,缓解双方冲突。温言细语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适当加压,刚柔并济。

促进企业规范用工

几次调解下来,云龙区总工会发现,徐州目前确实有部分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规的现象。

梁某于2019年底与江苏某宠物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江苏某宠物公司于2020年8月通知梁某,其劳动关系被转移至徐州某宠物公司。结果梁某上岗没几天,徐州某宠物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就通知其自动离职,且不做任何赔偿。梁某拒绝,徐州某宠物公司以梁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徐州某宠物公司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徐州某宠物公司和江苏某宠物公司共赔偿梁某8万余元。两公司不服,起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经过云龙区总工会调解,两公司同意支付梁某5万元。

“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找理由、设障碍迫使员工自行离职,以子公司的名义续签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企图以这些手段钻法律漏洞,其实都是违法的。”周科提醒说,很多企业尚不知道解聘员工需要告知工会,而且意识不到违法用工将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事实上,企业一旦涉诉就会在相关平台上留下不良记录,情况严重的还需要整改。如果接受调解,则不会产生相关记录。所以说,工会参与劳动调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

云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王军清认为,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不仅要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更要从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劳动者的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之间寻找平衡,这样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和谐均衡发展。

作者:  编辑: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