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一、全面打造高质量市场环境
1.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根据国家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完善我省相关配套法规,细化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做好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持续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2.强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成果,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依托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根据国家要求落实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政策,依法明确水域滩涂养殖权利权能。有序推进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程。严厉打击链条式、产业化、区域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5.贯彻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
6.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协查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机制。制定《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加强医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
二、着力构建高能级商品和消费市场
7.发展消费品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培育一批综合与专业、批发与零售、产地与销地融合联动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年成交额百亿元以上的重点市场升级改造、提升功能、稳健发展。打造“买全球卖全球”线上线下互动的商业贸易中心,打造一批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深入开展“146”消费提振行动,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
8.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531”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编制《江苏省消费品召回工作指南》,建立江苏精品标准和认证体系,培育一批高端产品和服务品牌。
9.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价格认定机制对价格不明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和对消费者的赔付制度,探索建立线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进在线纠纷解决(ODR)机制建设。
10.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科学布局并加快建设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服务载体和平台。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社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枢纽节点。
11.培育建设能源领域和碳交易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油气、电力、煤炭等领域积极参与国家层面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具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地区争取建设能源商品交易平台或区域性能源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联建。
三、加快实现高效率要素资源配置
12.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供地模式。探索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市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
13.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特大城市区域间转积分落户。建成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加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推进紫金山实验室、姑苏实验室、太湖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博士后工作。建设完善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加强留创园、留创示范基地等载体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外国人来苏工作便利化服务措施。实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壮大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乡土人才队伍。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14.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展示。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积极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5.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推进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成果转化新路径新模式。修订江苏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各类科技机构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力度。推动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载体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以技术需求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机制。支持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建设,打造高水平版权公共服务和版权交易双平台。
16.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权威高效的全省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建设全国性或区域性数据中心、行业数据资源平台,探索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据交易试点,申报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
四、持续扩大高水平市场开放
17.高水平建设江苏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片区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化首创性、集成化、差别化改革探索,推动江苏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保税维修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建设。
18.加快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现代服务业“331”工程,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服务标准,做强“江苏服务”品牌。深化苏新、苏韩、苏港、苏澳、苏台等领域金融合作,推动更多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先行落地、集成试点。
19.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实施江苏海外消费回流引导工程,打造国际消费综合平台载体、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国际消费产品品牌集散地。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销售、进口商品直销等新业态。培育新型进口商品消费模式,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
20.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与国际接轨。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培育推广江苏检验检测品牌。鼓励省内检验检测机构与国际知名技术机构加强交流合作,构建江苏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合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
五、健全完善高效能监管体制机制
21.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分类监管规则和标准。
22.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建立重点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等执法行动。
23.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开展诚信自律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省级部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公约,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支持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行业、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
25.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26.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全程安全监管,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十大攻坚行动。加强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实施疫苗电子追溯制度,完善药品抽检和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机制。健全成品粮油应急保障机制,优化粮食储备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27.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提高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建设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聚焦市场改革和发展,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破除本位主义,增强协同意识,认真抓好行动方案落地见效,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示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及时对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