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03-08 10:58:00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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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弘扬其当代价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统一起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现代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做到分类保护、精准施策。

——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护传承工作走在前列。

到2035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际国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扎实做好调查记录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组织沿大运河、沿长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专项调查,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优先记录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濒危项目,支持市、县(市、区)开展相关记录工作。

(五)加强代表性项目管理。完善国家、省、市、县(市、区)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代表性项目保护精品案例库。做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履约工作。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六)实行项目分类保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创新实施戏曲百戏(昆山)盛典“新三年计划”,推进非遗小剧场建设,设立曲艺电视书场、广播书场和网络书场。深入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建设一批传统工艺工作站,培育一批传统工艺品牌。深入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持续办好“秦淮灯会”“溱潼会船”等民俗活动。推动传统医药传承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七)推进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市、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完善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实施传承梯队建设工程,加大中青年传承人发现和培育力度,实行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校园传承等多样性传承模式,不断壮大传承人队伍。

(八)提升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动有关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及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

三、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

(九)建设传承体验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争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继续深化“非遗创意基地”建设,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传承体验设施,打造一批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于一体的最美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

(十)注重数字赋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字化建设,促进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依托江苏智慧文旅平台和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中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在线监管,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推进“数字非遗馆”建设,丰富沉浸式体验、互动式体验等活态传承形式,进一步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应用场景。

(十一)加大理论研究力度。聚焦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问题,整合利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推出一批研究成果。支持传承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应用方面的研究,建设一批研究基地,培育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二)健全标准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评价等标准制定,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质量。依托省文化旅游、传统工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技术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提供技术平台支撑。

四、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路径

(十三)融入重大战略。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联合举办品牌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注重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十四)深化文旅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建好用好“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深入开展“无限定空间非遗进景区”活动。

(十五)促进合理利用。在有效保护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生产生活、创意设计、市场需求相衔接,打造一批消费潜力大的特色产品,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特色企业,建设一批集聚度高的特色园区。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十六)推动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运用融媒体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拍摄制作相关题材宣传片,持续办好电视栏目《传承人》。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展演展播并举,拓展传播渠道,放大传播效应。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举办“非遗购物节”。将“非遗元素”全方位融入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持续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鼓励各地搭建富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平台,积极参与专业化、区域性、全国性相关活动。

(十七)融入国民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指导中小学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编写特色读本,开设特色课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建设特色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在通识课程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教学科研、社团活动和实践工作坊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十八)拓宽境外传播渠道。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组织举办对外和对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传播活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支持与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深入合作,利用我省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建的海牙、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以及我省境外旅游推广中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产品走出去,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讲好中国故事、江苏故事,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十)完善政策法规。研究修订《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支持各地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二十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统筹用好各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综合授信、融资服务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提供特色金融产品。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十二)建强工作机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对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轮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从业人员拓宽评审通道。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制度,统筹用好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和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选一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印发

作者:  编辑: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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