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月飞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次日,省人大常委会把条例新闻发布会安排在科创一线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举办。
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0年施行、2010年修正。与其他省份同类法规相比,此次修订条例注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固化了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积极回应各类主体的诉求关切,有效调节成果转化中的权属界定、利益分配等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让科技人员吃下‘定心丸’、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的旺盛热情和澎湃动能。”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说。
条例发布会上,省科技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有关人员应邀参加。“目的是第一时间把法规精准传达到科技创新一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史国君介绍。
南师大科研院副院长沈飞注意到,条例新增“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条款,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
“这释放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强烈信号。”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解读说,该规定意在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时支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显示出大力推进赋权改革的担当。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各类创新主体,条例对涉及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及外资研发中心等均有“量身定制”的规定。以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为例,条例规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条例进一步强调,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于企业,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权属界定、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等多环节、多主体,修订基于问题导向进行了针对性回应。比如权属界定上,条例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单位对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即前者的有关权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后者的有关权益归属单位。
条例以专章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一般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的路径进行全面细化,力图从法规上解决“不会转”的问题。条例也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在收益分配阶段,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没有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