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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
建成高标准农田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规划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江苏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
建成高标准农田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逐步把我省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绿色生态的现代化良田,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建设目标与标准
(一)建设目标。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把亩产吨粮作为粮食产能提升目标,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五五”期间,全省新建200万亩、改造提升1024万亩,到2030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5000万亩以上,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内高标准农田保有量4900万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耕地有机质含量、中高等级耕地占比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升。
(二)建设标准。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突出田间设施现代化配套升级。规模连片,因地制宜布置耕作田块,实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化作业和规模化经营。灌排配套,平原、丘陵的水稻区灌溉保证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田间排水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时间。平整肥沃,根据土壤条件、灌溉方式合理确定田面高差和横、纵向坡度。道路可达,满足农业机械通行、进田作业和农产品运输需要。装备优良,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5%以上,依托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利用水平。绿色生态,因地制宜建设小型蓄水、生态沟渠等设施,利用现有沟、塘、浜等滞留消解农田排水,环太湖、里下河、大运河沿线等重点流域农田生态有效改善。
二、建设布局与内容
(三)建设布局。坚持分区分类建设,优先在粮食产量高、增产潜力大、外部骨干灌排条件较好的大中型灌区内开展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县、整镇、整村建设。淮北、沿海平原区重点加强旱、涝、渍综合治理,加大水源工程和灌区末级沟渠系统改造,发展节水灌溉。盐碱耕地区域坚持降盐和培肥并重,科学综合应用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措施,实现长效稳定利用。环太湖、沿江、里下河平原区重点加强农田设施现代化改造,推进低洼地块治理,发展智慧灌排。丘陵区重点加强水源工程、田块整治工程建设,发展管道灌溉,合理布置田间路网,提高农机通达率。
(四)建设内容。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灌排设施不配套、道路不通畅、地块不平整等设施短板。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田耕作层,加强土壤改良培肥。适应农业机械作业及通行需要,加强平田整地,科学规划田间道路。加强沟渠坡面防护,因地制宜推进农田灌排系统生态化改造,有效衔接灌区骨干工程,打通灌排“堵点”,建强田间灌排体系。
三、高质量建设与监管
(五)科学规划设计。坚持“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机衔接本区域国土空间、农业农村现代化等规划,动态储备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建设。做好立地条件、水源状况、土壤地力、工程设施等基础条件的现场勘察,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对项目选址、具体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工程布局、单项工程设计、项目概算和施工组织等工作。设计报告应当设置地力提升章节,充分利用土壤“三普”成果,科学谋划地力提升措施。
(六)规范招标投标。坚持“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实施智慧监管。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建中便于质控、建后便于管护的原则,鼓励以乡镇、灌区为单位科学划分标段,避免标段过大或过小过散。严格招标过程监管,严选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合理设置参建主体资质条件,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和监督,鼓励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严格合同执行管理,招标后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履约方式,严禁“阴阳合同”,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七)强化施工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管理技术人员履职行为全过程监督,强化监理履职行为监管。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前和进场后实施质量检测,实行关键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严肃查处报大建小、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内容调整、工程设计变更手续。按项目标段建立工程档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施项目全链条监管。
(八)持续提升地力。建立健全耕地质量提升支持机制。建设期内规范实施工程性土壤改良,鼓励采用深耕、深松等措施消除土层障碍,推进表土剥离再利用。建成后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评估地力提升成效,分类指导种植主体运用精准施肥、种养循环、秸秆适深还田、配施生物菌剂等技术措施,改善耕层结构,提高有机质含量。综合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和工程等措施,推动退化耕地综合治理。
(九)严格项目验收。坚持数量、质量同步验收,严格执行工程“四方验收”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压实现场验收工作责任。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建立项目验收不合格清单制度,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能否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后,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做好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十)加强资金管理。优化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结构,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田内建设。依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建设资金,合理调度库款,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进度支付项目资金,严禁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迟拨滞拨等行为。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的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
(十一)突出全面监督。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完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规范,建立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开展常态化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强化责任监督,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加强对参建单位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引导从业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规范设置项目公示牌及工程标识,用好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等监督手段。
四、建后管护与保护利用
(十二)注重建后管护。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规范管理政府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对已形成资产且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接收登记,依法依规明确管护范围、标准和责任。构建多元参与的管护体系,加强工程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每年对公共属性较强的灌排、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组织专业维护,确保主体工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标准。因地制宜推行纳入农村公共设施一体化管护、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等模式。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使用频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十三)保障长效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予以及时修复或补建,并及时“上图入库”。非法占用、损毁田间基础设施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政策协同与保障
(十四)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设区市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深入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十五)细化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多渠道加强项目扶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信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投入和使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推进农田排水生态化改造试点,促进农田排水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水利部门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完善灌区骨干灌溉排涝体系,支持做好高标准农田灌溉水源工程合理性论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监管。公安机关统筹打击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与监督。审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督促发现问题整改。数据部门提供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服务,做好“e路阳光”平台大数据分析能力支撑。档案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建档指导和集中管理。农业、水利、规划等科研院所加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保障,省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在项目亩均实际投入不低于省定标准前提下,允许以县为单位根据田块实际情况优化投资标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省级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管护给予适当奖补,市县每年安排一定的管护经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程设施维修与管护。
(十七)重视水土资源配套。县级政府应当保障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工程建设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科学规划农田灌溉布局,确保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匹配。实施农村水系连通与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推动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与田间灌排设施配套衔接。
(十八)引导群众全程参与。及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护责任等信息,组织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政策解读、技能培训,提高其参与建设管理能力。
设区市、县(市、涉农区)以县域为单元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由设区市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