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 敏
最近,国家六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不得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这赢得了很多“打工人”的共鸣和点赞。的确,当“内卷”成为一种潮流,很多上班族苦“加班文化”久矣,都希望能按时下班。在人们日益注重生活品质的当下,这一诉求合理且正当,应该得到保障。
“加班文化”固然不值得提倡,但对“加班”则要辩证客观看待。一些重要岗位,或许还避免不了加班加点;一些特定的工作人群,或许也需要经常加班。所以,加班或拒绝加班,需要因人制宜、因岗位制宜。
譬如,广大党员干部,作为公职人员,就不能像普通劳动群众那样拒绝加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决定了广大公职人员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就注定了大家不能简单地以“八小时”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不仅如此,公职人员更当有“夙夜在公”的情怀,将工作的时间刻度始终对准“人民群众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夙夜在公”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之类的紧急情况,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必须迅速响应,毫不犹豫地冲在抢险救灾的最前线。前段时间,有地方发生地震,地震波刚一平息,当地党员干部就赶到现场救援。到了晚上,大家仍坚守在临时安置点,忙着给受灾群众发放生活物资,安抚大家情绪,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这,就是“夙夜在公”的一种诠释。
再比如,有的镇村干部白天忙于各种事务,晚上利用空余时间去走访农户,和大家聊聊农业生产情况,问问生活中遇到哪些烦心事,回来尽快推动解决。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解决群众的就业难题,经常在“八小时之外”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用工需求,然后开始组织各类招聘会,为更多人搭建找工作的平台。还有的基层干部为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利用晚上或休息日居民在家的时间去挨家挨户征求意见,确保改造工程顺利推进。这些,都是“夙夜在公”的现实场景。
要知道,老百姓遇到难事找干部,可不会只挑“上班时间”。同样,为百姓服务也不应有上下班之分。公职人员倘若仅将工作时间局限于朝九晚五,一下班就对群众的急难愁盼不管不顾,那就是借“不能加班”之名,行懒政怠政之实。公职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倘若以“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为由敷衍塞责,则可能导致工作进度滞后,最终会影响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很显然,只有秉持“夙夜在公”的心态和状态,才能干好服务人民群众的各项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倡导“夙夜在公”绝非鼓励“形式主义加班”,尤其是一些“表演式加班”值得警惕。少数公职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摸鱼”,浪费大量时间,临近下班时或下班后却突击办件、佯装忙碌,这其实是在用“加班”来掩饰低效,拿“加班”来充门面。这些行为与“夙夜在公”的本意背道而驰,必须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来加以遏制。
因此,对于普通劳动群众来说,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必须得到整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有助于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但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绝不能在“对加班说不”的网络热议中淡漠了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夙夜在公”,始终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干部优良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