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月飞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更名应广泛听取意见
自2014年施行以来,《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将进行首次修订,以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保护等都将更加法治化。
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和载体,且因群众日常频繁使用,社会关注度高。本次修订由此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由于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本次修订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要求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地名命名、更名程序通过修订得到细化。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及相关程序性要求,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本次修订还补充了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地名如何销名的规定。
地名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将更加规范。修订草案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有关条款还明确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强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考虑到地名标志作为法定标志和公共基础设施,此次修订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作出规定。
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丰富珍贵的文化内涵。修订草案专章规范地名文化保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保护政策,组织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及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还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对名录中的地名进行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
填补监管盲区空白,提升检验检测供给水平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核心要素,提升其供给水平,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无专门、统一上位法情况下,针对行业监管现实问题,我省制定了《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共11445家,种类多、数量大、服务范围覆盖国民经济诸多领域,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多。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确定?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如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监管全覆盖。
条例草案还围绕创新监管方式作出诸多规定,如要求推进“互联网+检验检测”监管,明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建立检验检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立法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主体责任,明确其从业基本要求、行为规范,划定了行业底线,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完整。鉴于检验检测行业专业性强,信息公示不充分的现实,有关条款强调了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要求采取法定方式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通过规范合同签订、样品获取与处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追溯查证机制等全流程活动,推动检验检测各环节可跟踪、可溯源。为确保后续能够查证,条例草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社会力量可参建和设立公共图书馆
江苏的公共图书馆历史悠久,事业基础扎实,服务效能显著,现有的118家中114家被评为国家一级公共图书馆,一级馆占比位居全国各省首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水平,特别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均衡、创新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以及满足社会力量参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等新要求,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立法是有效途径。对此,《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从设立、运行、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设立上,立法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且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或者捐建馆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运营。
运行上,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明确文献信息工作重点,要求做好历史文化、乡土文化等主题文献信息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立法细化了古籍保护工作要求,明确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工作职责,鼓励设区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做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根据古籍分级和保存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阅览服务。
围绕提供更优服务,条例草案科学划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范围,明确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报批、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各级公共图书馆最低开放时长将有法定要求,立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借阅服务。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还有具体服务要求,比如有关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设置公共图书馆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