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开展以旧换新消费促进活动
2024-04-16 09:12: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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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琳燕)4月15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4月—6月,我市开展“阳春焕新季”以旧换新消费促进活动,围绕汽车、家电、家具、成品油和金融等五个方面推出政策工具包,着力打通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消费促进工作。4月15日至6月30日,我市发放1亿元汽车消费补贴,消费者购车最多可获得5000元/辆的补贴。申请补贴入口、申请操作指南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将在4月26日左右通过“南京消费发布”公众号公布。

记者获悉,活动期间,对在活动企业(名单详见“南京消费发布”公众号)新购7座(含)以内非营运乘用车新车(不含二手车)并完成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不限上牌地区),根据新购车的不含税车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的车辆不含税价格)分档进行补贴。对购买10万元—30万元、30万元以上燃油车新车的消费者分别补贴1000元、3000元;对购买10万元—30万元、30万元以上新能源车新车的消费者分别补贴2000元、4000元。

为推动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2024年4月15日(不含当日)之前注册且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非营运小客车,并且符合上文中购买新车补贴条件的,可在新车补贴的基础上,额外申请1000元以旧换新补贴。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报废车辆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南京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运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4月15日(含)后(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交车时间为准),并已完成全部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名下的非营运性小客车所有权在南京市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4月15日(含)后(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并完成全部转让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完成车辆上牌的全部流程和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后,即可申请购买新车补贴,完成以旧换新全部流程即可叠加申请以旧换新补贴。

初审通过后,最终审核将在8月31日前完成,如提前审核完成将另行公告。通过初审但未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人将收到短信提示,并有一次修改材料的机会,可在72小时内修改材料,请申请人对申请状态保持关注,逾期未提交完整有效材料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之前锁定的额度将重新释放。

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将按相关标准发放补贴至申请人填写的银行账户中,补贴预计将在最终审核完成后2个月内发放完毕。

本次汽车补贴金额总量为1亿元,购买新车补贴和叠加的以旧换新补贴均按照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发完即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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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项需注意

市商务局提醒,享受购车补贴的车辆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定金凭证日期和购车发票日期均在2024年4月15日(含)后,且购车发票日期不早于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定金凭证日期。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汽车的补贴。叠加申请“以旧换新”补贴的,请注意在车辆报废前及转让后及时拍照留存《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以免影响后续补贴申领。

申请人、购买人、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属于报废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转让旧车的)以及银行账户户名均须属于同一人,其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转让旧车的)需在南京市开具。

发票信息中购车企业名称需要与附件中企业名称一致,如分公司开票,则发票信息中需要体现出与附件中企业名称一致的总公司名称。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申请人办理补贴申请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汽车销售企业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补贴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建议列入诚信黑名单。

作者:  编辑: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