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出炉
2025-05-24 08:32:00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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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 敏

5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近2.7万件,同比下降10.8%。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击民生热点,涵盖二手房户口迁移、新业态职业伤害认定等多个领域,法院以司法裁判清晰划定行政权力边界,为老百姓维权提供了有益参考。

房子卖了户口却“赖着”:强制迁户可行

2021年11月,翟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原房主周某、蒋某的户口却一直未迁出。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2月,翟某向当地公安局书面申请,请求将周某、蒋某户口迁出。因联系不上此二人,公安局在房屋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通知其限期办理迁出手续,到期后二人仍未迁出。随后,公安局依据翟某申请及相关规定,将周某、蒋某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对此,周某、蒋某不服,起诉公安局,要求确认户口迁移行为违法,并迁回原址。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至翟某名下,按照相关规定,周某、蒋某已不具备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条件。某市公安局在处理该申请时,履行了受理、调查等法定程序,通过张贴告知书的方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公告期满且二人未迁出的情况下,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蒋某的诉讼请求。

遗产房征收补偿“漏”了人:协议被判无效

朱某与丁某育有朱某斌、朱某权、朱某榕3名子女,二老去世后未留下遗嘱,遗留房屋由朱某榕及其丈夫王某友长期居住。2021年,某区住建局启动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委托城建中心开展房屋搬迁工作。城建中心在未对房屋权属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仅与朱某榕、王某友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朱某斌、朱某权则未获任何补偿。对此,兄弟二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责令住建局履行补偿职责。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中负有审慎审查义务,需全面核查协议涉及的权利主体。法院审理认为,某区住建局委托城建中心签订案涉补偿协议时,在明知案涉房屋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应与朱某与丁某的3个子女共同签订案涉补偿协议,但城建中心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明显损害朱某斌、朱某权的利益,不被两人认可,属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该行政协议无效。

送完餐后1分钟出车祸:重新确认职业伤害

2023年的一个下午,外卖骑手彭某完成订单配送后驾驶摩托车离开,仅1分钟后即在14时20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发生碰撞,导致骨折,且经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区人社局受理平台公司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后,以彭某系“送完订单准备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且负全责”为由,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决定不予确认职业伤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接受订单任务起至完成任务后1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受伤应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彭某事发时间与订单完成时间间隔极短,且14时20分非常规下班时间,人社局未能举证证明其系“返回日常居所途中”受伤。综合考量新业态就业特性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法院认定彭某事故发生于执行平台任务期间,应确认为职业伤害。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法院与人社局沟通后,该局自行撤销原决定并重新确认职业伤害。彭某遂撤诉。

线上申请开店遭拒:责令行政机关“补说理由”

2023年12月8日,李某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提交餐饮店开业申请,上传相关材料。3日后,市场监管局在平台作出“名称不符合规定,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未列明具体违法情形及法律依据,仅告知可电话咨询或到窗口领取书面通知。李某认为程序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决定并重新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线上办理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法定告知义务。市场监管局未指出名称申报的具体问题及法律依据,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不予登记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作者: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