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出台异地就医经办程序细则
2020-04-05 08:29:00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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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淮安市出台《淮安市异地就医经办程序细则》。该细则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异地就医备案、待遇享受、结算稽核等全流程进行细化,对异地就医经办的规范性、便捷性、约束性等方面制定新要求。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除了可以通过辖区医保经办窗口备案和互联网“不见面”备案等方式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变更外,该细则还新增了医疗机构异地转诊直接备案新方式,在医疗机构转诊系统上线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为参保人提供转诊备案服务。该细则还规定,对外出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随迁老人以及符合备案条件且本人居住证件等材料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参保人,在备案时可采取“承诺补充制”先行备案。此外,“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时间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待遇享受方面,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淮安市政策;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淮安市政策;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异地就医门诊、门诊特殊病种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医疗保险的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待遇执行淮安市政策。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备案前已办理入院的,住院期间待遇正常的情况下,应将本次医疗费用完全纳入此次直接结算。如不享受待遇(或有不享受待遇的部分),就医地应对此次费用进行分割结算或回参保地对此次费用分割后按相关政策报销。“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便民为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

该细则同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针对“信用备案”有可能出现的参保人不实承诺和不兑现承诺的情况,将按照《淮安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失信参保人进行惩戒,为“信用备案”保驾护航。

作者:  编辑:马丽花